(二)定编小汽车数量:市直单位原则上可根据编制人数每15至18人配1辆行政业务用车,不足15人的单位也可配车1辆。特殊专业用车、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,由省定编办统一掌握,从严审批。国有、集体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,可配备适量的生产业务用车和接待用车。非政策性亏损、拖欠职工工资的国有、集体企业,当年度不准购买小汽车。
(三)定编小汽车标准:企业配备小汽车,单价不得超过50万元,小轿车的排气量不得超过2.4升;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配备小汽车要坚持使用国产车的原则,小轿车排气量不得超过2.0升,且单价在25万元以下。
(四)已定编单位,原则上不再受理增编业务。确因机构调整、人员增加、职能改变或赋有特殊业务的单位,可酌情办理增编,但必须从严掌握。原有定编指标未用完不准增编。
(五)已发《使用证》的定编管理单位,不能申请增编。其在编车辆申请过户、报废更新时不准使用空编指标新购车辆。待其原有的未列编车全部列编管理后,才能申请增编或过户、报废更新车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