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)《定编证》、《使用证》须随车行驶并纳入公安交警例检内容。对无上述证件或持无效证件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一律扣留,由执行单位填写《违纪小汽车处理申报表》(车编表-9)一式三份,报同级政府小汽车定编管理部门审核后,由定编管理部门按小汽车定编审批程序报省小汽车定编办审批。批准后,由当地小汽车定编部门会同执行单位将车送拍卖行拍卖,拍卖所得款项90%拨给同级财政作教育基金或扶贫基金使用,执行部门和小汽车定编部门各留5%作业务经费。
(二)对用公款购车而办个人牌照的小汽车,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,并给予单位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。
(三)对用未列定编管理单位(含外省非驻粤单位)的名义为已列定编管理的单位购买的小汽车,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,并给予定编管理单位的领导人党纪政纪处分。
(四)对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调换、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的小汽车,按违反定编管理规定处理,并给予单位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。
(五)对擅自为无省小汽车定编办签发的《定编通知》和《许可证》又属定编管理范围的小汽车办理牌照的直接责任人,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调离车管岗位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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